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林业厅(局): 为落实《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〈引进林木种子、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〉的通知》(林造发〔2013〕218号)有关要求,规范和改进国外引进林木种子、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,我局制定了新版《引进林木种子、苗木检疫审批单》(以下简称“审批单”,样式见附件),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审批单是从国(境)外引进林木种子、苗木的重要检疫凭证。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,加强审批单的领取、保存、填写、发单的管理工作,不得改变审批单式样。 各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引进林木种子、苗木的实际情况,将本年度审批单需求量,于2014年3月25日前报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,并领取审批单。2014年4月1日前未使用的旧版审批单,各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全部自行销毁。新版审批单发放实行备案制度,各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在使用完新版审批单后需再次领取时,要将已领取使用的新版审批单第三联送造林绿化管理司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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