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月28日,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该《条例》将在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批后公布实施。 与1993年实施、2000年修订的《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》相比,《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条例》进一步明确了南北两山绿化资金投入主体,增加了绿化建设的相关内容,规定了相关的审批权限和审批主体,明晰了林地流转、管理养护、法律责任等事项。《条例》规定,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承包合同和目标考核结果,对林地承包人做出处罚:未完成当年绿化任务的,予以警告,责令定期完成;逾期仍未完成的,追究违约责任,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,解除承包合同,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,同时通过诉讼途径对林地使用权予以流转。《条例》还对毁坏林业基础设施、浪费水资源、毁坏林地、在林地倾倒垃圾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。 投入主体:政府为主社会筹措为辅 《条例》规定,南北两山绿化是公益事业,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,社会筹措为辅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两山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,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《条例》同时还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荒山、认养林(树)、纪念林(树)等形式参与南北两山绿化。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权利制止、投诉和举报损害南北两山绿化、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。外来本市承包南北两山绿化面积超过50亩并按照合同完成绿化任务,可以办理本人及配偶、子女的兰州市居民户口。 林权转让: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《条例》对林权流转、承包期限、林地开发作了详细规定,并将承包期限由原来的“70年不变”改为“最长为70年”。《条例》规定,绿化承包者造林面积达到总承包面积70%,经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,可以在未超过30%的承包面积中,兴办种植、养殖、加工、文化、休闲、服务等养林企业和教学、科研实验示范基地。承包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,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,可依法以继承、抵押、入股的形式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。但在流转过程中,不得乱砍滥伐,改变林地用途、改变公益林性质,不得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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